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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接孩子放学违法,靠谱吗?

  《广州日报》载:四年级以下的小学生上下学没人接送就涉嫌违法?昨日,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递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,部分条款颇受关注。据悉,《条例》拟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,主要内容包括“学校应当建立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上下学交接制度”“学生监护人应当做好学生上下学的交接”“学校应当安排人员看管晚离学校的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”等等。

  “虚法以待”不如“强制监护”

  孔之见(公务员):首先,家长不接送孩子放学违法虽然说得过去,但从执行落实的角度看,却难有成效。其次,对于不接送孩子放学而言,其情节和性质也绝非一致,如家长因为堵车而耽误了接送孩子,等等,几乎每种行为的背后,都有值得理解的理由。

  实事求是的分析,在学校放学和家长没有接之前,所有孩子最盼望的,除了家长亲切的身影,恐怕还有谁能陪他们玩一会儿,或者继续有组织的学习一会儿,活动一会儿。从这个角度看,孩子们最需要的,现实中最能帮助他们上述目的实现的,恰恰是学校或者专业的托教机构。比如学校可以采取教师继续延长履行学校监护责任、专业托教机构代替父母了履行监护责任等等。因此,面对家长不能接送孩子的现实,与其推行带有“虚法以待”的“不接送违法”,倒不如科学推行“强制监护”。

  请给上下学的孩子多些成长空间

  苗蛮子(职员):说到接送孩子上下学这件事,当然不能断然给家长贴上“溺爱”的标签,或者说学校和教育部门“推卸责任”。在深圳这样的人口庞大的超级大都市,学生的上下学过程,客观上存在着多种安全因素,的确让家长、学校、教育部门三方都不省心。

  孩子上下学接送问题,显然不只是个安全问题,更是教育问题。我们能够理解这一规定的制度善意,但至为关键的是在学校和家庭教育中,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。立法之初,相关部门何妨从教育的角度,考虑一下如此做法对孩子独立人格、自立能力的培养是否有利?有没有问过孩子的感受呢?

  事实上,深圳各小学情况并不一样,比如一些小学周边环境较乱,而一些则设在小区里比较安全,所以该项规定没必要事无巨细,实行“一刀切”,完全可以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及家长意见实际操作,给孩子预留成长的空间。

  别加剧“中国式接送孩子”

  郭文斌(教师):有个词中“中国式接送孩子”,意思是指家长在孩子放学时开着汽车,骑着自行车、三轮车等交通工具,早早地等候在学校门口的现象。这一现象往往导致学校门口交通拥堵,而欧美很多国家,几乎没有接孩子这种情况。因此,很多人呼吁让孩子独自上下学,没想到的是深圳却是反其道而逆行之,想要加剧“中国式接送孩子”。

  要求孩子放学家长必须来接,其实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,也不利于孩子独立,但因为实际情况复杂,家长也只能来接送孩子。立法的层面显然是不能加剧家长的负担。相反,学校应该将孩子放学之后无人管的“时间段”管起来,不少地方的学校都开有“四点半学校”,即在家长下班来接孩子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学校专人负责管理,对此,政府也要给予适当补贴,如此才是合理的。

  如此立法涉嫌责任转嫁

  刘孙恒(法学研究生):我们当然不怀疑此番规定的良善初衷,但单向度的苛求监护人,认为监护人必须负起全责,就难免有责任转嫁之嫌。

  一方面,它不考虑实情,无视监护人的困境。另一方面,它忽视了保障孩子的安全,不但是监护人的责任,同样也是学校、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义务。此前多起校园砍杀事件业已警示我们,如果戾气太重,欠缺一个稳定、和谐的社会环境,如果政府和学校对于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太重视,校园安全保障不到位,甚至安全教育都缺失或者说有也似无,哪怕监护人再怎么保护孩子的安全,终究也难以控制孩子安全受威胁的风险。

  并且,单向度强化监护人的责任,而对学校、政府的责任只字未提,不但监护人难以落实到位,反而使得规定流于形式,更是极有可能导致学校和有关政府部门责任懈怠。果真如此,无疑已与规定初衷背道而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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